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环保案件移交标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环保案件移交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环保案件移送办法?
以下是我的回答,环保案件移送办法如下:
移送主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经审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案件事实或者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明,涉嫌罪名对应的刑事诉讼法条款为应当立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条件。对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移送程序。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移送的案件暂缓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暂停审查,待相关刑事强制措施届满后依法继续审查。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后,需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案件可以继续移送;
后续配合。对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等文书,公安机关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收到文书后应当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等文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的移送条件?
1.《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环保案件移交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环保案件移交标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