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环保企业关停标准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环保企业关停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政府依法关闭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2. 环保设施不运行处罚标准?
  3. 国家关停企业补偿标准?

***依法关闭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院批准。

环保设施不运行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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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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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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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国家关停企业补偿标准?

关于环保关停生产企业的补偿政策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环保企业关停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环保企业关停标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