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环保处罚裁量标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环保处罚裁量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环保执法检查口诀?
以下是我的回答,环保执法检查口诀如下:
“严”执法,源头严防不放松,过程严管不懈怠,事后严惩不姑息。
“细”监管,重点行业细查看,重点污染源不放过,日常检查与突击查,双随机与专项查。
“公”公开,执法过程要透明,违法事实要公开,处罚决定要公示,联合惩戒有必要。
“正”公正,法律面前无特权,违法必究不护短,裁量说理要公正,公开公平又公正。
“法”宣传,法律知识要普及,执法普法相结合,教育公众守法律,遵法守法是底线。
以上口诀简洁明了,有助于执法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要求,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应重点打击哪些环境违法行为?
是不是7月30号考试用到的?书上没有吗?我也在找。 听说是开卷。对不? 刚才找了一下,找到了。在《环境监察》203页。 二、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原则————(四)综合考虑 环保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得排除相关因素,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一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应重点打击哪些环境违法行为?
是不是7月30号考试用到的?书上没有吗?我也在找。 听说是开卷。对不? 刚才找了一下,找到了。在《环境监察》203页。 二、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原则————(四)综合考虑 环保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得排除相关因素,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一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行政处罚新法旧法衔接原则是什么?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其建成和验收合格,是建设项目投入或者使用的法定前提条件。
条例修订后,虽然将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修改为由建设单位验收,但仍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竣工验收仍属法定环节。
一是处理好三大衔接问题。新旧法适用衔接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基准,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规章、规范性文件衔接适用以依法全面清理为前提,及时修订或废止与新行政处罚法向抵触的有关规定。
行刑衔接制度落实方面,加快建立健全案件移送、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和案件处理信息通报等配套制度机制。
二是规范好四大关键环节。规范委托环节,严格对照新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形式和条件的要求,认真梳理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及时解除与新法规定不一致的委托。
规范管辖环节,对照新法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制度的调整,正确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并处理好管辖权争议。
规范自由裁量环节,认真区分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处罚情形,按照全市“一本帐”的原则,制定或修改调整全市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规范处罚收缴环节,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探索应用电子支付系统、扫码支付等方式,严禁罚没收入与考评考核直接或变相挂钩。
此外,牢固树立“程序正当”理念,全流程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清单和备案制度,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是推进好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权下放镇(街道)的最新规定,研究并有序推进苏州市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和基层“三整合”改革,进一步加强承接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并配套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和评议、考核制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环保处罚裁量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环保处罚裁量标准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