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环保裁量标准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环保裁量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违反生态环境处以50万至多少万?
  2. 行政处罚新法旧法衔接原则是什么?

违反生态环境处以50万至多少万?

《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罚金的标准是无限额罚金。

该条款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人民***可以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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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保护环境***有责

违反环保法规的罚款标准要根据违法行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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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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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新法旧法衔接原则是什么

一是处理好三大衔接问题。新旧法适用衔接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基准,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规章、规范性文件衔接适用以依法全面清理为前提,及时修订或废止与新行政处罚法向抵触的有关规定。

行刑衔接制度落实方面,加快建立健全案件移送、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和案件处理信息通报等配套制度机制。

二是规范好四大关键环节。规范委托环节,严格对照新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形式和条件的要求,认真梳理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及时解除与新法规定不一致的委托。

规范管辖环节,对照新法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制度的调整,正确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并处理好管辖权争议。

规范自由裁量环节,认真区分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处罚情形,按照全市“一本帐”的原则,制定或修改调整全市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规范处罚收缴环节,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探索应用电支付系统、扫码支付等方式,严禁罚没收入与考评考核直接或变相挂钩。

此外,牢固树立“程序正当”理念,全流程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清单备案制度,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是推进好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权下放镇(街道)的最新规定,研究并有序推进苏州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和基层“三整合”改革,进一步加强承接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并配套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和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其建成和验收合格,是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法定前提条件。

条例修订后,虽然将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修改为由建设单位验收,但仍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竣工验收仍属法定环节。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环保裁量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环保裁量标准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