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环保局罚款标准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环保局罚款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关于环保局的罚款标准,谢谢?

关于环保局的罚款标准,谢谢?

排污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行为相近。

因此,环保部门在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决定罚款额度时,可以比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罚款额度执行,即“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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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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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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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环保局罚款标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环保局罚款标准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